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腦中風病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右:協助病患接受適當之醫療照顧,並爭取合理之權益。增進病友間相互支持與鼓勵。促進社會大眾對本疾病之認識。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 一、 提供醫療諮詢,協助病患就地就醫治療及安養照護、爭取社會福利。
二、 輔導病患及其家庭,協助身心之調適。
三、 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促進病友間之聯誼。
四、 定期發行刊物,促進病友間訊息之交換。
五、 舉辦醫療專題演講,以獲得最新醫療資訊。
六、 參與國際同性質組織,互相交換資訊。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基本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為腦中風疾病病患及家屬,或志願協助腦血管保健者,經會員一人介紹,得為本會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經立案之熱心公益團體、機構、公司行號,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三、 贊助會員:凡熱心公益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實際贊助之事實者,經會員兩人之介紹,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基本會員及團體會員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3年未繳納會費者,經催繳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事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 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以理事會下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一、入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伍佰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凡家境清寒之基本會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者,得減免會費。
二、常年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伍佰元,贊助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如一次繳納新台幣五千元,即成為永久會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其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95年9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已報內政部95年12月11日台內社字第0950184519號備案。